一、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方法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通过银行、微信、社区等方式缴纳。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疗费,待遇享受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参保,原则上不再受理,特殊情况除外(如:新生婴儿、新入户家庭成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新入学非本市户籍学生,在入户登记后90日内持户口本、退役军人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局参保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享受待遇
(一)城乡居民住院医疗待遇:自2021年1月1日起,我院执行广安市医保局规定城乡居民普通疾病的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为报销范围的85%,若城乡居民参加本市或市外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医疗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不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参保城乡居民因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实行据实报销、限额报销。具体限额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按照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若因住院分娩引起的并发症或因疾病需要终止妊娠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三)市内职工住院医疗待遇:自2021年1月1日起,我院执行广安市医保局规定城市内职工普通疾病的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为报销范围的86%。
(四)市内在编职工分娩医疗待遇:广安市、广安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经济开发区、前锋区内在编职工分娩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实行除自费项目以外其余项目全额报销;岳池县、华蓥市、武胜县在职在编职工分娩按普通疾病报销。
(五)门诊统筹;自2020年1月1日起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报销比例为50%,在统筹基金中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10元。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规定的标准,由协议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报销。
(七)不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国(境)外就医;应该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造成的;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违规等造成的;因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治疗的;非功能性医学美容整形、矫形发生的费用;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中、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医疗费用。
三、住院流程
门诊医师初诊,根据病情出具入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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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接诊时核对户口本或身份证与病人是否一致,并认真如实填写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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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家属持入院证去收费室交付住院押金,并持患者户口本或身份证、准生证、入院证到二楼医保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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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出院时由住院医师开具出院证明,到收费室办理出院,然后患者或家属持报账所需资料到二楼医保办办理出院手续。
四、报销资料
儿科:出院发票、出院清单、出院证、身份证或户口薄、代办人身份证、银行卡。
妇产科:出院发票、出院清单、出院证、生育服务证、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银行卡。
以上证件各复印一份,本院开具的出院发票、出院清单、出院证不需要复印,新生婴儿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在职在编职工分娩报账需提供所属单位开具的在职在编证明(盖公章)原件。
五、办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826-2331669 18080290023
投诉电话:0824-2349059